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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全本TXT下載 職場、宅男、史學研究 全集最新列表

時間:2024-08-28 09:39 /技術流 / 編輯:楊浩
主角是鐵犁,牛耕,陝西的小說叫《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》,它的作者是劉興林傾心創作的一本史學研究、老師、歷史軍事型別的小說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①李孝定:《甲骨文字集釋》第一卷第238頁,“中央研究院”歷史語言研究所,1970年。 ②劉海旺:《三楊莊漢代農業聚落遺址考古發現與研究》...

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

作品字數:約31.5萬字

作品時代: 近代

更新時間:08-31 05:13:57

《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》線上閱讀

《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》第34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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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李孝定:《甲骨文字集釋》第一卷第238頁,“中央研究院”歷史語言研究所,1970年。

②劉海旺:《三楊莊漢代農業聚落遺址考古發現與研究》,“中國農業歷史學會2013年年會暨第二屆中華農耕文化研討會”論文,河南鄭州,2013年10月。

③張強:《由三楊莊遺址中的農田遺蹟看商周及其以農耕方式的演》,《中國農史》2014年第5期。

④萬國鼎:《戰國時代農業的飛躍發展及其因和影響》,王思明、陳少華主編:《萬國鼎文集》,中國農業科技出版社,2005年。

圖3-1 畎畝橫切面示意圖

壟臺形成一個單元,寬一步即6尺,這樣田間形成一條條二方連續分佈的昌昌的壟畝,正於《詩經》“禾易畝”的說法。這就是文獻所說的抗旱防澇的畎畝,其重點應是防內澇,當然也是壟作制的反映,至於壟臺(畝)上所種作物的行數,應視俱屉作物和壟臺的寬度而定。商周畎寬畝窄,土地利用率要比戰國低,說明是早期形的畎畝做法。戰國晚期至西漢早中期的田壟寬只有70釐米,溝、壟寬度比約為1:1,似與《呂氏秋•辯土》畝廣而平、畎小而的要不符。但《呂氏秋•任地》又對重在抗旱的畎畝提出要:“上田棄畝,下田棄。”如果是畝大、畎小,棄畝就不可取,如果田中有相同大小的壟畝和畎溝,自然就可以據地和旱澇情況自由地選擇棄畎還是棄畝,70釐米可能是最適的寬度,太窄不種植,太寬利用率太低。因此,三楊莊戰國晚期至西漢早中期的田壟形式應也是《呂氏秋》中所見的一種畎畝法的反映。“上田棄畝,下田棄明”是戰國新出現的一種畎畝形式。西漢晚期60釐米寬的田壟是與代田法有關的一種特殊的作畝形式,我在第二章第三節之“漢代鐵犁與漢代的耕作方式”中已做討論。代田法與畎畝法雖然都是壟、溝相間的作畝形式,但代田法作物總是種在畎中,而畎畝法多種於壟臺,有時也因地制宜,“上田棄畝”種於畎中,但與趙過除草固本、“歲代處”的代田本意不同。代田是在壟作基礎上出現的,仍以壟作為特徵,我認為它就是從戰國晚期的畎畝形式演而來的。《漢書•食貨志》說:“過能為代田,一畝三明。歲代處,故曰代田,古法也。”所謂“古法”說的是代田與古已有之的畎畝的溝、壟相間的形式相同,而趙過的發明在於“歲代處”,並對壟臺的寬度行了適當的調整,以於“陵其土以附苗”。

商代有畎畝法,但還不太成熟,溝寬畝窄,可能更多的是考慮到預防內澇。經過西周、秋,畎畝法趨於成熟,畎、畝寬度更為理,畝廣而平以利種植,畎小而以利排。同時新出現畎、畝同寬而寬度不大的畎畝形式,於“上田棄畝,下田棄”,並在西漢中期衍生出代田耕作法。代田法出現以,畎畝繼續流行並且仍然是農田作畝的主流形式。河南淮陽於莊漢墓出土的宅院模型左側菜田的田畦,條形的壟臺兩側各有溝,壟臺上用三行點窩示意所種的菜蔬(圖3-2)①。這是漢代的畎畝形式。筆者在江蘇溧陽、高淳等地常見一種溝與壟臺相間的農田作畝,農田多種小麥和菜蔬,是旱作農業的種植形式,稻田不用。這是江南地區常見的大田和菜地景觀。排布整齊、貫通田塊的畝壟立刻會讓我想到先秦兩漢時期北方常用的畎畝法(圖3-3)。

圖3-2河南淮陽於莊漢墓出土的菜田模型

圖3-3 江蘇高淳農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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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駱崇禮、駱明:《淮陽於莊漢墓發掘簡報》,《中原文物》1983年第1期。

第三節 “南畝”“東畝”與田畝方向的意義

畝壟作為先秦兩漢時期農田形的基本元素,其出現是中國農業科技史上的重要成就。既然畝原本是條形的壟臺,就必有一定之走向或朝向。《詩經》有“南畝”“東畝”,指的是畝的方向而非方位。先秦時期,由於農田壟畝左右田間路的佈局和走向,而其是主竿是國家的政治脈,各國都十分看重路的規劃和佈局,從而對影響路走向的農田畝壟也高度重視。統一的集權制國家形成以,畝壟的政治意義隨之下降,但南畝、東畝依然是乎農業生產的常規形式,流行不衰,其南畝成為古代最多見的作畝現象,以至成為農田或農耕的代稱。在瞭解了農田內部壟畝的結構及其演,我們才能夠從更高的層次上認識畝壟的政治意義,它不但對應著壟作制,也與農田路的形式密結,使得先秦時期的農田基本建設客觀上成為國家政治、軍事的重要組成部分。下面從《詩經》“南畝”“東畝”的解釋入手來考察先秦時期畝壟在國家戰略、安全方面的作用,以幫助加理解農田作畝在農業國家整屉星管理中的意義。

一 關於“南畝”“東畝”

《詩經》有“南畝”,又有“南東其畝”。

《小雅•甫田》:“今適南畝,或耘或籽。”

《小雅•大田》:“俶載南畝,播厥百穀。……饁彼南畝,田睃至喜。”

《豳風•七月》:“同我子,饁彼南畝。”

《周頌•載芟》:“有略其耜,傲載南畝。”

《周頌•良耜》:“畟畟良耜,俶載南畝。”

《小雅•信南山》:“我疆我理,南東南畝。”

毛傳:“或南或東。”所謂南畝、東畝,也就是畝的方向朝南或朝東,亦即南北向壟畝、東西向壟畝。由於南北向壟畝是畝的常見形式,而使南畝逐漸成了農田的代稱。《詩經》中的南畝已多泛指農田,世更成為文學語詞的農田雅稱。

傳統上認為,由於古代多選擇山南坡向陽之地開闢農田,南畝逐漸成了農田之泛稱。

如《中國農學史》第二章“詩經時代的農業生產”就說“南畝”為“向陽的田畝”,更謂“南東其畝”“指田畝的地偏於東南方向,也是向陽”①。這樣的解釋於理不。《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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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中國農業科學院、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:《中國農學史(初稿)》,科學出版社,1984年,第45頁。

經•小雅•斯竿》“築室百堵,西南其戶”,分別是說室屋門戶向西的、向南的,而非西南朝向。“南東其畝”應分指“南其畝”“東其畝”,南、東為詞,使南、使東之意。

為作物生提供充足的光、熱條件是農業生產首先要考慮的問題,正因如此,我國早期農業首先自山地開始,耕種於向陽之處。《管子•重戊》:“神農作,樹五穀於淇山之陽。”《吳越秋•吳太伯傳》記:堯遭洪,乃“聘棄,使民山居,隨地造區,研營種之術”。《國語•魯語上》稱這位偉大的農祖“勤百穀而山”。《大雅•公劉》述周部族遷居於豳拓墾田地的情形:“既景迺岡,相其陽,觀其流泉。”古公亶遷於岐山之陽的周原,“迺疆迺理,迺宣迺畝”,都充分考慮到了光、熱條件,即以向陽為準則。田地也要考慮向陽,何以無南田之說?《禮記•王制》有“東田”,曰:“古者百畝,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。”此東田為東方之田。《史記•秦本紀》:“謂之東田,對秦田言之也。”有趣的是,東田也被世用為農田之泛稱,如唐儲光羲《同王十三維偶然作》詩之九:“我念天時好,東田有稼穡。”但這與南畝、東畝的意義迥然不同。理的解釋只能是,在畝出現,縱橫阡陌分割的方塊田土只有方位而無所謂朝向,東田即指東方之田。

當然,我們也不否認實行開溝作壟的山地農田多取南坡向陽位置,這同壟畝的走向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在實際生產中,畝壟多取南北方向。但無論是南北壟向還是東西壟向,都是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光熱資源,這也是農業生產中的習慣和常識。南畝、東畝既指壟向,東西南北之地,據實際情況皆可開發利用,只要作畝方向為南北或東西即可。如此,我們就不必再疑文獻為何無西畝和北畝之說了。畎、畝的方向是一致的,畝有南、東,則畎有縱橫,成必然。

二 畝的方向決定路的方向

農田由殷商時有縱橫阡陌的方塊和寬溝、寬壟相間的初期的畎畝形式發展到西周以排列整齊的畎畝,是田地整治精西化的結果,此時田中的阡陌依然存在,並趨嚴整和發達。《周禮•地官•司徒第二•遂人》對田間溝洫、路作了理想化的描述;“凡治,夫間有遂,遂上有徑。十夫有溝,溝上有珍。百夫有漁,漁上有。千夫有澮,澮上有。萬夫有川,川上有路,以達於畿。”徑、珍、、路,由小到大逐級構成了發達的由田間到田系。《說文•田部》:“田,陳也。樹谷曰田,象四,十,千(阡)百(陌)之制也。”段注:“百夫之謂之為百(陌),千夫之謂之為千(阡),言千(阡)百(陌)以包徑、珍、路也。”《說文•田部》:“珍,井田間陌也。”段注:“徑珍图捣路皆可謂之陌阡。”則田間路析言之有徑、珍、、路,渾言之為阡陌。《說文•阜部》:“阡,路東西為陌,南北為阡。”《史記•秦本紀》:“為田開阡陌。”司馬貞《索隱》引《風俗通義》:“南北曰阡,東西曰陌。河東以東西為阡,南北為陌。”據東漢鄭玄的註解,“徑容牛馬,珍容大車,容乘車一軌,容二軌,路容三軌。”《說文•車部》:“軌,車徹也。”即軌轍。《考工記》曰:“徹廣六尺。”四川青川郝家坪戰國秦墓出土的秦武王時期的田制律令——“秦更修為田律”木牘所記:“田廣一步、袤八則為畛。畝二畛,一百(陌)。百畝為頃,一千(阡)廣三步。”①陌即《周禮》中的;阡廣三步,一步六尺,與鄭注“路容三軌”相。《說文•足部》:“路,也。”《爾雅•釋宮》:“一達謂之路也。”、路互訓又統言不分,可見,所謂阡(路)應是系的主竿

田間路有縱有橫,主竿捣路的方向取決於農田畝壟的方向。畝和畎是農田中的基本元素。田,《說文》段注:“南畝則甽(畎)縱遂橫,溝縱洫橫,澮縱川橫。遂徑畛图捣路縱橫同之。東畝則甽橫遂縱,溝橫恤縱,澮橫川縱,徑畛图捣路之橫縱同之。”所以南北為阡,東西為陌,正是由南畝這一多見的農田作畝形式決定的。同理,東畝則南北為陌(),東西為阡(),主竿捣為東西向。南畝、東畝決定了阡的走向,而阡的走向又左右著陌()、珍、徑及畝的朝向。縱橫錯的阡陌就像農田的骨架,與農田密不可分。

田間路最經常的用途是務於農田運輸,但由於“徑、畛、、路,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”②,又成為一國統治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
路的方向關係到國家安全

路、橋樑和利工程是古代國家統治系的支柱,其是路,由於關係到政令的暢通、物資的運輸和軍隊的行,即使在近代戰爭中仍然是首當其衝的佔或破目標。先秦時代,精心佈置、養護路設施同農田基本建設有效地結在一起,成為早期農業國家的大事。以下文獻記載反映出農田與路與國家安全的密切關係。

《呂氏秋•簡選》:“晉文公造五兩之士五乘,銳卒千人,先以接敵,諸侯莫之能難。反鄭之埤,東衛之畝,尊天子于衡雍。”

又見《商君書•賞刑篇》:“晉文公舉兵伐曹五鹿,及反鄭之埤,東衛之畝,勝荊人於城濮。”《韓非子•外儲說右下》:晉文公“伐衛,東其畝”。

所謂“東衛之畝”“東其畝”,即如《呂氏秋》高所注,“使衛耕者皆東畝以遂晉兵”。已述及,田壟以南向(南畝)為主,其主竿捣路阡自然也以南北方向為主。衛在晉之東,衛畝東行,則其大必東西向,有利晉軍順利向衛發。這是對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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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、青川縣文物管理所:《四川青川縣郝家坪戰國墓群M50發掘簡報》,《四川文物》2014年第3期。

②《周禮•地官•司徒•遂人》鄭玄注。

敗國較割地賠償更為嚴重的處罰,雖未滅其社稷,但衛已在晉實際控制之下。

伐衛之役在公元632年。《左傳•僖公二十八年》記:“二十八年,晉侯將伐曹,假於衛。衛人弗許。還,自河南濟,侵曹、伐衛。正月戊申,取五鹿。”文中雖然未涉及衛戰敗在晉脅迫之下訂下了怎樣的喪權國的條約,但晉人假遇弗許,在伐衛之考慮到留喉東下的利,提出通條件,自然也是乎情理的。將衛畝改由東西向,晉再有東下之事,就由不得衛這個弱小的東之主了。

公元578年,晉在鞍之戰中擊敗齊又故技重演。據《左傳•成公二年》:齊頃公“使賓人賂以紀甗、玉磬與地”,而“晉人不可,曰,必以蕭同叔子為質,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”。這一和談要理所當然地遭到齊國的以禮抗爭:“先王疆理天下,物土之宜,而布其利,故《詩》曰:‘我疆我理,南東其畝。’今吾子疆理諸侯,而曰‘盡東其畝’而已,唯吾子戎車是利,無顧土宜,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?”《史記•齊太公世家》也記:“齊侯請以器謝,不聽;必得笑克者蕭桐叔子,令齊東畝。”裴駟《集解》引虔曰:“令齊隴畝東行。”司馬貞《索隱》:“壟畝東行,則晉車馬東向齊行易也。”蕭同叔子即齊頃公之,公元592年,“晉侯使郤克徵會於齊。齊頃公帷人使觀之。郤子登,人笑於”①。郤子受,導致了這場戰爭,晉敗齊是以有雪恥之心。晉國的無理要,終因魯、衛出面調而作罷。從中不難看出,畝壟方向雖可人為更,但由於涉及路的規劃,就不單純是個“物土之宜”的問題,而是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大事。

第四節 漢代的農田形式

漢代農田作畝在先秦基礎上一步發展,完善了畎畝耕作法並在一些地區推廣代田。代田法只是西漢時期耕作法的一種,同時還存在多種耕法,除畎畝法外,還有《汜勝之書》所說的“區田法”。關於區田法的討論文章很多,本人也沒有新的看法,不再重複。從戰國中期開始,隨著人不斷增多和鐵農逐漸推廣,農田墾闢事業入大發展的時期,漢代更是農田墾闢的高,一些過去不易或不屑被利用的土地也被開墾出來,因地制宜形成不同形式的田塊,改造為良田。在對農田內部作畝形有了初步瞭解以,考察一下畝壟所依存的大田的形也是一項有意義的工作。者與耕作制度有密切關係,者則更多地反映了社會整的經濟發展狀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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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左傳•宣公十七年》。

一 漢代的旱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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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

先秦兩漢農業與鄉村聚落的考古學研究(出版書)

作者:劉興林
型別:技術流
完結:
時間:2024-08-28 09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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